以前的相关经验必须与 "金融产品 "有关。金融产品 "的完整定义载于2013年《金融市场行为法》第8条。
综上所述,"金融产品 "是指。
1. 债务证券 - 债务证券的例子包括。
- 公司发行人发行的债权、债券、可转换票据和可赎回优先股。
- 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
- 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息储蓄账户。
- 作为私人贷款人(包括接受抵押贷款的担保);以及
- 对任何人存入、借给或以其他方式欠下的钱财,有获得偿还或支付利息的任何权利。
2.股权证券 - 这意味着。
- 公司的股份(包括合作公司的股份)。
- 在工业和公积金协会的股份;以及
- 一个建筑协会的股份。
3. 管理型投资产品 - 这意味着在管理型投资计划中拥有权益,投资者的资金被汇集在一起并由第三方管理。例子包括。
- 管理基金,如上市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或单位信托。
- 财产联合体。
- 退休金计划,如Kiwisaver;以及
- 私募股权基金。
4. 衍生品 - 这意味着复杂的金融工具,其价值来源于基础资产。例子包括。
- 期货合约
- 期权合同
- 和差价合约
请注意,直接拥有房地产并不是对 "金融产品 "的投资。贷款或信用卡或为贷款提供担保(如抵押贷款)也不是 "金融产品"。
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资格,你必须有 "获得或处置 "金融产品的 "以往经验",这使你能够评估上述因素。这意味着你必须购买和出售过某种金融产品。例如,如果你对金融产品的唯一投资是你的Kiwisaver基金,除非你已经提取了部分或全部Kiwisaver基金,否则你将不符合资格。
仅仅参加培训(无论培训的性质和质量如何)本身是不够的,因为不能说你在获取或处置金融产品方面有经验,也不能证明你是一个 "合格的投资者"。
在你有收购或出售金融产品的经验后,由你来确定这些收购或出售是否使他们有足够的经验来签署一份合格投资者证书。如果你认为你有足够的经验来评估上述因素,那么你可以签署一份合格投资者证书。